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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加强对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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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1 11:46:01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21
核心提示:在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部分我省部分蘑菇等食用菌制品、调味品重金属超标(详见附件),个别产品超标问题较为严重。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6号
发布日期 2015-09-06 生效日期 2015-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8-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8月)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初以来,在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部分我省部分蘑菇等食用菌制品、调味品重金属超标(详见附件),个别产品超标问题较为严重。
 
  为防控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我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此类问题继续发生。一要对辖区所有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把原料进厂和出厂检验关,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超标产品出厂销售,对发现的重金属超标原料及成品要依法召回、监督销毁;二要重点加强对不合格企业的监管,帮助企业查找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必要时要对原料和成品批批检验重金属,没有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检验,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企业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责任,造成产品再次被检出重金属超标的,要依法从重严肃处理;三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判,采取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必要时向辖区政府报告,切实从源头治理整顿,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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