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控食品流通环节误食野生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抚食药监发〔2015〕99号)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控食品流通环节误食野生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抚食药监发〔2015〕9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5 14:58:54  来源: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32
核心提示:我省在大连、丹东、抚顺、辽阳等地发生7起采摘食用野生毒蘑菇引发中毒事件,已有4人死亡。我市相继发生3起自行采摘食用野生毒蘑菇引发中毒的情况,先后有8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2人已死亡。为防止广大市民误食有毒野生蘑菇导致中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防止类似中毒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发布关于加强防控食品流通环节误食野生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抚食药监发〔2015〕99号
发布日期 2015-08-31 生效日期 2015-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sfda.gov.cn/ins.asp?t=1&s=16&i=1904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新城社会事业管理局:
 
  近期,我省在大连、丹东、抚顺、辽阳等地发生7起采摘食用野生毒蘑菇引发中毒事件,已有4人死亡。我市相继发生3起自行采摘食用野生毒蘑菇引发中毒的情况,先后有8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2人已死亡。为防止广大市民误食有毒野生蘑菇导致中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防止类似中毒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各县区食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防控工作。要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特别是对农贸大厅、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进入商场、超市的野生蘑菇,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来源渠道不明的野生蘑菇,要立即下架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同时依法予以处理;对进入农贸大厅、集贸市场的野生蘑菇,要会同市场开办者严格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食用野生蘑菇中毒的预防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画和宣传单等媒介向广大城乡居民及旅游者普及野生蘑菇的常识,引导公众正确识别野生蘑菇,理性购买食用野生蘑菇,增强城乡居民及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证一旦发生中毒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救治,把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8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651) 法规动态 (218)
法规解读 (2875)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