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风险评估工作,依据《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辖区出口食品风险评估工作,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风险评估工作除外。
第三条 河北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安处”)负责全省出口食品风险评估的组织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出口食品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该规范中的出口食品风险(以下简称“食品风险”)是指由企业风险以外的因素如出口食品的原料种植验收、加工工艺、产品特性、检出不合格情况、出口国家和地区要求以及社会关注度等给出口食品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 出口食品风险识别主要针对以下几个因素开展:
(一)原辅料风险主要有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毒素及疫病等;
(二)产品特性存在的风险是指产品水分活度、PH值、渗透压、储存要求、包装形式等因素给产品贮藏、运输带来的风险;
(三)检出不合格情况包括日常检验检疫和风险监控检出不合格情况;
(四)出口国家和地区要求存在的风险包括被境外官方机构判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列入“黑名单”、采取自动扣留等情况;
(五)社会关注度主要是指境内外报道或消费者、媒体重点关注信息等。
第六条 应结合不同风险因素的特点开展风险评估:
(一)对原辅料带来的风险应重点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法规要求,判定风险程度;
(二)对产品特性带来的风险应综合考虑产品本身水分活度、PH值、渗透压、包装形式等因素,分析产品对不良环境的抗性,判定风险程度;
(三)对检出不合格发现的潜在风险应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连续检出不合格情况和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程度;
(四)对出口国家和地区有关要求带来的风险应综合分析相关产品近期卫生项目监控情况、相关企业整改情况,判定风险程度;
(五)对食品受国内外关注带来的风险应分析造成国内外关注的原因,以及食品实际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判定风险程度。
具体评估条件可参照附表。
第七条 由河北局食安处组织出口食品专业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开展辖区出口食品风险评估工作,没有对应协作组的出口食品,由具有该产品出口业务的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方式为书面审查,必要时辅以现场验证。
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风险评估结果,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相关产品风险评估。
第八条 依据食品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将出口食品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风险级别。评估小组应结合食品风险因素和辖区出口实际变化情况,对食品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第九条 如企业对出口高(中)风险食品采取了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对预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持续验证,经分支机构组织评估,确认风险可控,可向食安处报备并由食安处审核通过后,降低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十条 河北局食安处不定期对各分支机构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局负责解释。
附件:食品风险等级评估表
附件
食品风险等级评估表
出口产品: 评估日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般为高风险食品(请在符合项后的“□”里打钩,下同):
(一)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风险监测、产品抽检过程中发现有安全卫生隐患,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整改和控制措施所涉及的产品;□
(二)原辅料控制困难、来源复杂,进口国家或地区对产地用药限量要求严格的;□
(三)加工过程中添加物质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或易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食品储存、运输过程中极易发生变化的;□
(五)一年内被国外禁止进口或已经被进口国家或地区采取命令检查、自动扣留等检验措施的;□
(六)国家质检总局或河北局发布预警通报并在有效期内的;□
(七)近6个月内被境外官方机构判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或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检查的;□
(八)境内外报道或消费者、媒体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投诉举报等所涉及并经查实有安全卫生隐患的;□
(九)动物源性食品;□
(十)其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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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为中风险食品:
(一)原辅料控制比较困难;□
(二)加工过程中添加物质种类较多,成分较为复杂;□
(三)食品储存、运输过程中较易发生变化的;□
(四)已被国外关注并已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
(五)其它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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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中风险以外的食品一般为低风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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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结果:高风险□ 中风险□ 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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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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