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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15〕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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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24 15:27:42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68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稽〔2015〕225号
发布日期 2015-12-17 生效日期 2015-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1-15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225/55620.html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7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举报人表明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的;
 
  (二)不及时办理可能导致违法证据灭失的;
 
  (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六)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舆情监测部门发现的由主流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披露的;
 
  (八)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条〔遵循原则〕 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高效原则。
 
  第四条〔责任分工〕 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应急投诉举报的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投诉举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投诉举报处置
 
  第五条〔受理〕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时,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全称(姓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办理〕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认为符合应急投诉举报的,按照应急投诉举报程序(应急交办)进行办理。
 
  第七条〔应急交办〕省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应急投诉举报后,投诉举报信息通过“12331”投诉举报电话直接交办案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值班室。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应急投诉举报应急交办程序和方式,做到应急投诉举报的快速交办、高效处置。
 
  第八条〔交办时限〕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接到应急投诉举报后,应于30分钟内完成应急交办全部程序;属所辖县(市、区)需转办或交办的,根据应急投诉举报程序,30分钟以内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
 
  第九条〔应急处置〕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收到应急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于2小时内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情况报告〕 应急处置单位应根据案件(线)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送情况报告,并抄送至省局投诉举报中心。情况报告应包括案件(线)性质、范围等初步调查核实基本情况以及简要案情、采取措施等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台账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投诉举报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应急投诉内容、办理流程等全部内容。
 
  第三章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实时报送
 
  第十二条〔重要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对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信息,以《重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快报》形式实时报送省局投诉举报中心,同时抄报主管局领导及稽查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报送内容〕 重要投诉举报信息报送主要包括重要投诉举报信息摘要、举报内容简析、往期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近期较为疑难、集中的投诉举报问题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纪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举报内容转交(告)被举报单位(人);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必须向案件(线)承办单位提供举报人信息的,应要求对方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并做好记录。
 
  (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批示、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内容。
 
  (三)不得利用举报内容和调查核实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得将举报相关材料私自摘抄、复制或者擅自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传递、处理、储存。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河北 
 标签: 案件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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