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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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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22 08:32:45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7181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发布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
发布日期 2016-03-14 生效日期 2016-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及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好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工作
 
  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重复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整合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合作,密切配合。
 
  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取消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注销上述4类场所的卫生许可证。
 
  二、依法依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卫生许可条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一定的重合交叉,对现有卫生许可条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条件,如场所、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制定下发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已基本涵盖。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结合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进一步完善取消4类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在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相关条件进行细化,并依法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密切配合,加强餐饮服务场所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抽查检查”有机结合,实现监管主体全覆盖;建立信用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风险程度和信用记录等实施分级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以食品安全自查为基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障食品可追溯;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
 
  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合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在整合调整期间,要确保工作不断不乱、人员队伍稳定、积极稳妥推进。同时要加强宣传,提高媒体、企业和公众对许可整合调整工作的知晓度。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了解整合调整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对整合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后,将整合调整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李慧敏 电话:010-88331129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利 电话:010-6879240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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