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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二证合一请示的答复(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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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28 16:0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45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酒类系供人饮用的成品,故按照上述定义,属食品范畴。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59号
发布日期 2016-04-25 生效日期 2016-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303.html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二证合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酒类系供人饮用的成品,故按照上述定义,属食品范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故从事酒类销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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