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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检〔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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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19 08:27:44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832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岗位责任提高检验监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491号)精神,切实履行好进出口商品的把关监管职能,落实岗位责任制,现就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京检检〔2007〕12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2160/2016/0518/43692/content_43692.html
各分支机构、工业品处、检务处:
 
  近年来,我局积极实施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和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北京地区工业品检验工作量逐年高速增长的压力,降低了检验监管工作的执法风险。但是,在分类管理和符合性评定的具体操作层面,我局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岗位责任提高检验监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491号)精神,切实履行好进出口商品的把关监管职能,落实岗位责任制,现就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一)《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拟于近日发布,检验处负责以此为依据对我局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的相关作业指导书内容进行修订,各业务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对实施出口分类管理企业未抽中报检批的单据,报检单位应及时提交至检务处或各分支机构的检务部门(以下简称检务部门)。检务部门应在0.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单据转至工业品处或各分支机构的工业产品检验科室(以下简称施检部门)。
 
  各施检部门应根据电子监管系统的提示,识别出未抽中报检批,在报检单上方加盖“过程检验”印章并签名。上述工作应在0.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施检部门也应在此时限内将相关单据转至检务部门进行签证放行。
 
  “过程检验”印章由检验处统一制作和发放(印章式样见下图)。
 
 
  对实施出口分类管理企业的抽中报检批,各施检部门应根据电子监管系统的提示,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要求实施检验,及时、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相关记录和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单据转至检务部门进行签证放行。
 
  (三)出口分类管理企业产品的抽检比例由检验处统一确定,各施检部门应严格按照检验处确定的抽检比例进行维护。目前北京地区出口分类管理企业报检批次的抽中检验比率暂定为一类企业5%、二类企业30%、三类企业100%。
 
  各施检部门应在2007年10月底前推动各辖区内所有的一类、二类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进入出口电子监管系统,以便对抽中的报检批进行自动选择。
 
  在部分一类、二类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未进入出口电子监管系统之前(即2007年10月底前),各施检部门应严格按照检验处规定的抽检比例确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抽中报检批。对于未抽中的报检批,施检部门应在报检单上方加盖“过程检验”印章并签名,交检务部门签证放行并归档;对于抽中的报检批,施检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检验。
 
  (四)2007年10月底前,对未进入出口电子监管系统的实施出口分类管理企业的抽中报检批,各施检部门应实施检验,并在CIQ2000检验检疫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IQ2000系统)登记施检模式为批批检验;对于未抽中的报检批,施检部门应在CIQ2000系统中登记施检模式为过程检验。
 
  从2007年11月1日起,对未进入电子监管出口企业的报检批,检验检疫机构将一律对其实施批批检验,并在CIQ2000系统中进行结果登记,施检模式登记为批批检验。
 
  对已进入出口电子监管系统的实施出口分类管理企业的抽中报检批,施检部门应在出口电子监管系统中登记施检模式为批批检验。因出口电子监管系统默认的施检模式为共同检验,且该系统中的未抽中报检批均由该系统直接回写CIQ2000系统,无法进行人工更改,故未抽中报检批的施检模式仍保持为共同检验,但在统计分析时,应将该部分的批次统计在过程检验批次中。
 
  二、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
 
  (一)各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实施规定(试行)》、《关于实施《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实施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京检办法〔2005〕47号)以及《进口机电及化矿金产品实施符合性评定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确保符合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
 
  检验处应进一步确定实施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商品目录和范围;工业品处应报经检验处批准后,协助审查中心完成医疗器械的零部件的界定工作。
 
  (二)通关处、审查中心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符合性评定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符合性评定指令的实施发布工作、符合性评定监督抽查批的确定工作以及向各口岸检务部门传送电子数据相关工作。
 
  通关处应协助检验处做好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三)各施检部门和各口岸检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布控指令,做好实施符合性评定批次的告知书发放、审单和归档工作。凡属于实施符合性评定的批次,一律不得向施检部门转单。
 
  各口岸检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实施符合行评定中5%监督抽查批次加盖“符合性评定监督抽查”印章以及转单工作。
 
  各施检部门对各口岸检务部门转来的、已加盖“符合性评定监督抽查”印章的5%监督抽查批次,应严格按照相关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批批检验。
 
  (四)外埠流向落实报检货物暂不实施符合性评定工作,不发放《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检验事项告知书》,各施检部门和各检务部门应按照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实施通关和检验监管工作。
 
  (五)检验处负责制定《200  年  月份符合性评定监督抽查批检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各施检部门应严格按照《进口机电及化矿金产品实施符合性评定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填写,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符合性评定监督抽查批统计情况报检验处,为符合性评定工作的动态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三、其它事项
 
  (一)充分发挥质量管理体系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导作用,切实保证该体系科学、全面、准确地贯穿检验监管工作始终。
 
  (二)进一步提高进口工业品检验监管工作效率。各业务执行部门接到各口岸检务部门转单后,一旦发现货物申报目的地有误,如果货物存放地或使用地在北京,但非本部门辖区范围,应将单据直接转至目的地辖区的检验检疫部门,并做好转单联系工作,不得再将单据转回有关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如果货物目的地不在北京,应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北京口岸流向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2)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  年  月份符合性评定监督抽查批检验情况统计表
 
  附件2:关于加强北京口岸流向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附件1: 
200  年  月份符合性评定监督抽查批检验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表一:监督抽查情况统计 
 
产品类别 监督抽查批次 数量 金额(美元)
机电产品      
化矿金产品      
轻纺产品      
  
表二: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情况统计 
报检号 品名 数量 金额(美元) 不合格原因
         
         
. . . . .
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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