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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召回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食药监办函〔20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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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07 08:20: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19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或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治区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召回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办函〔2016〕88号
发布日期 2016-06-23 生效日期 2016-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665.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或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召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召回公告》;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召回公告发布申请》;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召回信息确认书》。
 
  《召回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召回公告发布申请》的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召回公告发布申请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召回信息确认书》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召回事项核准后出具。内容须列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发布流程
 
  申请单位将以上三项申请材料原件递交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归口处室局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告知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召回公告事宜。
 
  (二)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食品召回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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