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6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6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附件: 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深入了解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并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任务及内容
(一)跟踪评价重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系列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GB 5413系列等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广东黄酒》(DBS44/002-2013)、《西樵大饼》(DBS44/003-2013)、《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14)、《汕头牛肉丸》(DBS44/005-2016)。
(二)跟踪评价主要内容。
收集、汇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食品相关专家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跟踪评价要点见附件1),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有关部门。
(三)跟踪评价工作方式。
1.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传。通过网站、公文等方式,广泛告知全社会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反馈方式。
2.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指导,促进食品安全标准贯彻执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能力。
3.开展问卷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监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食品专家等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见附件2)。
4.开展专家咨询及调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反映意见较多的问题,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并根据需要深入基层调研,进一步实地了解和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四)意见报送方式。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食品行业协会(学会)人员及食品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可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bz.cfsa.net.cn/db/yjfk>)反馈,或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建议,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三、工作要求及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反馈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指标验证工作,提供跟踪评价相关标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针对2015-2016年重点跟踪评价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问卷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汇总整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及跟踪评价调查问卷,研究分析形成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报告,并于2016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食品生产经营特点,通过开展问卷调查、深入基层调研、组织召开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汇总本地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各地市开展问卷调查应当涵盖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相关专家或行业协会人员,收集汇总反馈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的每类有效问卷不少于5份,总份数不少于30份,并填写跟踪评价意见反馈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6年10月底前报省公共卫生研究院。有重要意见建议的,形成报告反馈至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收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反馈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反馈平台反馈,有重要意见建议的以及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反馈至省卫生计生委。
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卫生研究院相关人员联系。
省卫生计生委:程维,联系电话:020-83813351,传真:020-83813806;
省公共卫生研究院:谭彦君,联系电话:020-31051176,传真:020-3105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