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解读《关于氨基磺酸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

解读《关于氨基磺酸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4 15:08:47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022
核心提示:氨基磺酸为尿素和发烟硫酸的反应产物,白色晶体,可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作为消泡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作为GRAS物质)。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建议其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及纸板。
  一、氨基磺酸
 
  (一)背景资料。氨基磺酸为尿素和发烟硫酸的反应产物,白色晶体,可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作为消泡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作为GRAS物质)。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建议其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及纸板。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在纸料上网工序之前添加,与加入的次氯酸钠(漂水)发生反应,降低氧化性杀菌剂与氧化需求物质的反应速度和消耗量,通过缓慢释放活性成分有效氯提高氧化性杀菌剂的杀菌性能、改善其与湿端化学品的相容性,降低氧化剂对设备的腐蚀速率。
 
  二、 甲基丙烯酸甲酯与丙烯酸乙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的共聚物
 
  (一)背景资料。甲基丙烯酸甲酯与丙烯酸乙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的共聚物物理性能稳定,分解温度为340-350℃,不溶于正辛醇、正庚烷、四氢呋喃、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该聚合物作为与食品接触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薄膜(LLDPE)的抗粘连剂使用,且列入食品接触物质清单中,允许接触所有食品类别。欧盟委员会批准其单体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粘连剂用于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薄膜(LLDPE)中,可防止薄膜互相粘附。
 
  (三)使用注意事项。利用该物质所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的接触温度应不高于100℃。
 
  三、N,N,N-三甲基-3-[(1-氧代-2-丙烯-1-基)氨基]-1-丙基氯化铵均聚物
 
  (一)背景资料。N,N,N-三甲基-3-[(1-氧代-2-丙烯-1-基)氨基]-1-丙基氯化铵均聚物是一种溶于水的聚合物。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将该物质列入推荐的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物质清单。日本制纸联合会未将该物质列入禁用物质清单。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纸和纸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在纸张成型前发挥助留剂、脱水剂和污染控制剂的作用,能够降低其他化学品的用量,提高助留、助滤效果,并提高纸张强度。
 
  四、甲基丙烯酸甲酯与丙烯酸甲酯的共聚物
 
  (一)背景资料。甲基丙烯酸甲酯与丙烯酸甲酯的共聚物在室温下为固体,无色无味,不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欧盟委员会批准该聚合物的所有单体可用于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协会将其列为生产食品器具、包装容器用物质。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树脂应用于塑料类食品接触容器的生产,可使其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机械强度,加工更容易成型。
 
  (三)使用注意事项。利用该物质所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不得与酒精类食品接触,且与食品接触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100℃。70℃及以下温度可与食品无限期接触; 温度为70℃~100℃时与食品接触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五、2-甲基-2-丙烯酸环氧乙烷基甲酯与氯乙烯和乙酸乙烯酯的聚合物
 
  (一)背景资料。2-甲基-2-丙烯酸环氧乙烷基甲基酯与氯乙烯和乙酸乙烯酯的聚合物可溶于水。该物质已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列入GB 9685中,批准其用于粘合剂,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到塑料、油墨、涂料、纸。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欧盟、南方共同市场(南美地区最大经济一体化组织)和瑞士批准其单体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日本制纸联合会未将该物质列入禁用物质清单。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颜料胶结剂用于表面涂层化合物和印刷油墨中,具有较低的玻璃转变温度(Tg)和良好的着色剂润湿功能;该物质与PVC/PVDC 等塑料材料有良好相容性。

相关链接:关于氨基磺酸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