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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质检质函〔20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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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18 11:14:0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22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按照总局有关清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现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作出如下修订。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质函〔2016〕62号
发布日期 2016-08-01 生效日期 2016-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按照总局有关清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现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作出如下修订:
 
  删除《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2点和附表6第七项第1点“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条款内容。
 
  特此通知。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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