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法〔2016〕29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法〔2016〕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8 08:57:58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73
核心提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经2016年省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中遇有问题,请报省局法制处。
发布单位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食药监法〔2016〕29号
发布日期 2016-07-25 生效日期 2016-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p.yn.gov.cn/Websitemgr/newsview.aspx?ID=9c4a00d8-9ba4-4c17-af25-f1357837f9bc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经2016年省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中遇有问题,请报省局法制处。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云南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对本机关和下级执法单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检查评比,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案卷评查包括食品药品监管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卷。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坚持从严、整改、规范、提高的原则,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省局法制处负责组织全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本行政辖区内案卷评查。
 
  案卷评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执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案卷评查。
 
  第五条  省局法制处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案卷评查标准,制定《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云南省食品药品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所明确的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与云南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不同的,执行相关规定,允许合理缺项。
 
  第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实行一案一评,对所抽取的案卷按《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逐一审查、评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复整改的不规范顽疾等,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增加评查内容、调整有关评查内容分值。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稽查局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在评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查工作总结、整改通报等有关资料报送省局法制处。
 
  第七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准确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查。
 
  案卷评查总分为350分,含10种直接否决情形,其中:基本要素满分150分,含10种直接否决情形;一般要求评查满分200分。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查得分320分(含320分)以上且无否决情形为优秀,210-320分(含210分)且无否决情形为合格,210分以下或有任一否决情形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为确保案卷评查工作客观公正,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时,应当在全省或本行政区域内抽调法制、稽查机构业务骨干组成案卷评查小组和审定组,必要时邀请政府法制部门、法律顾问室成员参与。
 
  案卷评查应当实施回避制度,评查小组成员不得评查本单位案卷。
 
  案卷评查应当采取分组评查与集中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遇有行政执法中新问题、法律法规适用争议较大等问题,应当组织集体讨论,确定评查意见。
 
  第九条  评查小组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故意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案卷评查工作计划,确定评查方式、案卷选取方法、具体评查步骤和评查小组组成方式等内容;
 
  (二)书面通知参评单位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三)组建案卷评查小组,对照标准分组评查案卷,并填写案卷评查表,由评查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四)成立案卷评查审定组对评查小组提交的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进行复核确认,并在评查表上注明复核意见,最终确认案卷成绩结果;
 
  (五)通报案卷评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因《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基本要素)》10个否决项而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以及评查得分210分以下扣分项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督促案件查办单位自行纠错,或按分级管理原则提请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纠错。
 
  第十一条  省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案卷成绩,对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稽查局案卷质量和水平,进行综合排名并通报全省。案卷评查结果纳入省局年度依法行政、稽查局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文书和评查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明确的执法程序、文书与云南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不同的,执行相关规定,允许合理缺项。
 
  评查卷标准分为基本要素和一般要求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标准
 
  基本要素是指反映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案卷严重不符合基本要素规定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
 
  (一)处罚主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单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且2人以上。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处罚主体名称(姓名)应与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一致。受委托其代理行使接收执法文书材料、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权利的人员,应当有当事人进行明确授权的授权委托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二)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如有);
 
  (三)卷内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如有)。
 
  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处罚种类、幅度合法适当。
 
  四、程序合法。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一般要求标准
 
  一般要求是指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的要求。
 
  一、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
 
  (一)案件来源登记。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该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对登记表预先设定选择项的栏目作出选择,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其他文书同此要求)。
 
  2.登记表填写应完整,并有基本情况介绍。
 
  3.应有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和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附件。
 
  (二)立案。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表,该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禁止性说明)+案”,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使用“涉嫌”二字。
 
  2.立案审批表编号应规范,可参照(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统一编制。
 
  3.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姓名)应与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一致。
 
  4.案情记载。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列举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5.承办人意见。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以及承办人签名和时间。
 
  6.办案机构意见。有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7.审批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有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时间。
 
  (三)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查封扣押文书、鉴定结论、调查终结报告等。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签名,涂改之处应经当事人通过指印、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1.现场检查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应载明:
 
  (1)检查的时间、地点。
 
  (2)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记载其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在场有关人员的相关情况。
 
  (3)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检查范围,告知被检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
 
  (4)检查的完整内容记录,包括现场检查过程描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应具体明确,必要时应附图、附表、照片或录像)。
 
  (5)如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应记载采取措施情况。
 
  (6)检查、记录人员签名。
 
  (7)被检查人对检查记录真实性的意见,应由被检查人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8)被检查人拒绝签字,应注明原因,并采取邀请见证人签章、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2.调查笔录。每份调查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调查人,应载明:
 
  (1)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2)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4)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告知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
 
  (5)询问内容,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6)被调查人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应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与我所述一致”等字样并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确认。
 
  (7)被调查人拒绝签字,应注明原因,并采取邀请见证人签章、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8)执法人员应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并注明日期。
 
  3.行政强制、证据保存文书
 
  (1)决定书(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采取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理由以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物品性状描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条件(按照规定填写)、期限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
 
  (2)物品清单填写合法规范准确完整,并与通知书内容一致。
 
  (3)审批文书应填写合法规范准确完整。
 
  (4)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转为其他处理方式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4.书证、物证
 
  (1)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证据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提交证据的日期。确有客观原因无法调取原件的,调取复印件时,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注明“此件由XXX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2)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协查回复函),结论具体明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有其他证据足以使回复函认定结论存疑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
 
  5.检验(鉴定、认定)意见
 
  法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应载明:抽样记录凭证;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检验机构印章、时间及签发人签名。
 
  鉴定、认定结论应与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涉案物品具有关联性,不得有涂改模糊不清之处,复印件应加盖原出具机构公章或有充分理由认定其真实性。
 
  6.其他证据
 
  其他证据可包括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电子数据等。
 
  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7.调查终结报告
 
  应载明: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以及自由裁量的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处理建议;案件承办人签名。
 
  (四)审查决定。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合议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1.案件合议记录。参加人员应有3人(含)以上,合议记录应如实反映合议全过程,合议记录应有所有参加人员签字。合议应载明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或撤销案件等最终意见。
 
  2.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载明: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文书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印章及日期。
 
  (2)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或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
 
  听证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公告应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笔录应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等。
 
  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要求;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日期等。
 
  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经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应报主持讨论的负责人审批)。
 
  5.责令改正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情节;责令改正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的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或缴纳滞纳金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
 
  (五)送达和执行
 
  1.送达文书主要是送达回执,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送达回执应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行政机关印章;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收执法文书的,应当查验、留存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执行文书
 
  (1)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应有合法票据。
 
  (2)给予没收物品处罚的应完备相关文书,没收物品凭证填写完整,有审批表、处理清单、并附有销毁记录及照片或视听资料等,《没收物品凭证》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且应一案一单。
 
  (3)处罚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六)结案
 
  结案报告应载明:案由、案情、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和相关证据、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案件移送的应附案件移送文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移送理由、移送内容、移送机关名称、印章及移送时间。
 
  (七)立卷归档
 
  1.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2.使用档案法统一规定的卷皮。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及页码执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发〔2012〕24号)规定。
 
  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6.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大小规格统一。
 
  7.案卷中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捺手印或签字盖章,并注明涂改的原因及理由。
 
  二、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文书标准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文书标准,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卷。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
 
  (五)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六)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八)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的名称和盖章;
 
  (十)有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签名或盖章;
 
  (十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十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备注。
 
  简易程序处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应符合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的要求,案卷中应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附件: 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基本要素).xls
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般要求).xls
 地区: 云南 
 标签: 案件 行政处罚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