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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流〔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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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6 16:54:16  来源:青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32
核心提示:为加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发布关于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食流〔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01-06 生效日期 2017-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sfda.qingdao.gov.cn/n32205902/n32205907/n32205908/170116103348223743.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权划分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公开的原则。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手段实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网上备案。
 
  二、备案材料提交
 
  (一)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站备案号;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与入网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样本。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备案材料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电子文档等方式提交。当面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信件送达邮戳或者签收日期为准;通过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以受理日期为准。
 
  (三)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三、备案受理、变更及备案号发放
 
  (一)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予以备案,发放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者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三)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号随附备案信息表发放。备案信息表可以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当面领取。
 
  四、备案编号规则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规则为:备案号由WS(“网络食品”汉语拼音字母缩写)+1位主体业态代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代码为“1”)+2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如设在济南历下区的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为:WS1370101****。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编号规则为:备案号由WS(“网络食品”汉语拼音字母缩写)+1位主体业态代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代码为“2”)+2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如设在济南市历下区的自建网站,备案编号为:WS2370101****。
 
  五、备案信息公开
 
  (一)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网站备案号、备案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信息。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应当在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网站备案号等信息。
 
  (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辖区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宣传《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备案。各市请于每年11月底前将备案名单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组织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明确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等职责职权,切实做好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三)各市在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1.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表
 
  2.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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