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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日常抽样检验工作抽样基本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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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3 11:14:49  来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11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作为食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一直以来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局”)工作的重点,为确保食品安全日常抽样检验工作抽样覆盖范围的全面性,结合市食药局长期以来对于抽样覆盖原则的要求,现对抽样基本原则予以发布如下。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1-29 生效日期 2016-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mqs.gov.cn/xxgk/qt/ztlm/cyaqjg/spjgtzgg/201611/t20161129_5467350.htm
   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作为食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一直以来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局”)工作的重点,为确保食品安全日常抽样检验工作抽样覆盖范围的全面性,结合市食药局长期以来对于抽样覆盖原则的要求,现对抽样基本原则予以发布如下:
 
  一、抽检覆盖要求
 
  (一)全市抽样总系数为13,各区根据人口数及经营单位数确定如下系数分配,以保障各区实现食品抽检覆盖率4.5批次/千人。

环节

宝安

龙岗

福田、南山、龙华

光明、罗湖

坪山

盐田、大鹏

流通、餐饮

3

2

1.7

1

0.5

0.2

    (二)生产环节每年针对在生产企业及备案小作坊全覆盖

 

  (三)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抽样比例

 

  (1)商场、超市(大超、标超)(含可自选商品类法人单位、含300家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50%;

 

  (2)批发(批发市场、批发行(许可项目含批发或批发兼零售、名称中含批发两字)、农批、集贸市场及其他:30%;

 

  (3)个体经营单位(小门店、小卖部): 20%;

 

  (4)校园周边流通经营主体根据列明管理名录每年覆盖一次。

 

  (四)流通环节评价性筛查抽样比例

 

  (1)商场、超市(大超、标超)(含可自选商品类法人单位、含300家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20%;

 

  (2)批发(批发市场、批发行(许可项目含批发或批发兼零售、名称中含批发两字)、农批、集贸市场及其他:30%;

 

  (3)个体经营单位(小门店、小卖部): 50%;

 

  (五)餐饮环节抽样比例

 

  (1)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连锁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工厂食堂:35%;其中1、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根据各区汇总名单,每两年覆盖一次。2、中央厨房、连锁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每季度抽检1次。3、 工厂食堂:根据各区汇总名单,每三年覆盖一次。

 

  (2)其他餐饮单位:65%,当年任务批次需覆盖全部行政区所有街道;

 

  (3)校园周边餐饮经营主体根据列明管理名录每年覆盖一次;

 

  二、抽检频次要求

 

  (一)在流通环节经营主体,同一生产单位同品种、同规格、不同批次产品原则上不得多于5批次/年;

 

  (二)在流通环节经营主体,每家单位所销售经营的同一厂家同品种产品原则上不得多于2批次/年。

 

  (三)在餐饮环节经营主体,每家抽检批次不得多于3批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不得超过6批次。

 

  其他类型抽检根据实际抽检性质参考以上原则,对于餐饮示范单位、学校周边、网络食品等重点领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抽检计划,着重开展抽检,不依据上述抽检比例原则。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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