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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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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13 14:46: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6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件),对备案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A4纸)样式印发给你们,作为289号文件的附件5配套使用。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食流〔2017〕21号
发布日期 2017-02-06 生效日期 2017-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8-2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6683.html
废止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市监食通规〔2021〕5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件),对备案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A4纸)样式印发给你们,作为289号文件的附件5配套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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