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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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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4 09:01:35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9351
核心提示: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仍执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76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生效日期 2013-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丙尔金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仍执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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