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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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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7 13:58:30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98
核心提示:为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和线索,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2-17 生效日期 2017-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gzwj/201702/t20170227_689215.htm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福州市、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为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和线索,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7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给予奖金奖励的行为。
 
  涉及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因当事人逃逸等特殊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但举报属实且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的案件涉及刑事违法,司法机关已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但未给予奖励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了其它违法犯罪事实的,其它违法犯罪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经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具体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约定密码等)。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代码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一条 省级受理的举报案件且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举报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举报奖励;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举报人向负责具体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举报奖励。
 
  市、县级受理的举报案件,举报奖励部门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匿名举报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提供事先约定的身份识别信息。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按事先约定方式核验身份识别信息。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单位的,可指定员工代领,奖金领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函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快捷、便民的原则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号)和辖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为调动基层协管员、社会综治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对协管员、社会综治网格员举报的食品药品相关违法案件,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4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闽药监〔2004〕文财466号)同时废止。
 地区: 福建 
 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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