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对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的许可申报工作,我部制定了《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已经通过生产现场审核、检验或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的产品,如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将在许可过程中按照《规定》并根据具体产品情况,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