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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检食函(2016)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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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1 11:34:04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60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打造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食〔2016〕381号)精神,有效组织开展全国首批“三同”示范企业培育试点工作,福建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强对培育创建对象的指导帮扶,突出特点,总结经验,体现特色。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处联系。
发布单位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闽检食函(2016)499号
发布日期 2016-09-21 生效日期 2016-09-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fjciq.gov.cn/jyj/232757/233531/241755/241814/586067/index.html
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打造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食〔2016〕381号)精神,有效组织开展全国首批“三同”示范企业培育试点工作,福建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强对培育创建对象的指导帮扶,突出特点,总结经验,体现特色。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处联系。
 
  特此通知。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6年9月21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提出的“促进出口和内销产品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标准生产”要求,充分拓展我国出口食品质量管理机制优势,围绕“质量和效益”中心和“一标两市”主线,在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出口食品企业中推进打造一批质量基础实、创新能力强、执行标准严、品牌效应大、社会信誉好的“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示范企业,增强国内国际竞争力,提高质量供给水平,满足市场高端需求,制订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三同”,是指出口食品企业在同样的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从而使供应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准。
 
  “同线”,是指出口和内销产品在同样的生产链条,按照相同的生产体系生产;
 
  “同标”,是指出口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标准符合或高于进口国(地区)标准和我国标准;
 
  “同质”,是指出口和内销的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水平。
 
  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福建局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的培育创建、申报、审核验证、推荐上报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共同推进“三同”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福建局负责对地方政府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实施审核、验证及推荐上报;质检总局负责“三同”示范企业的评审、公示及公布,并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及监督指导情况组织专项抽查。
 
  第二章 培育创建
 
  第五条 “十三五”期间,全国力争培育100家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作为2016年质检总局首批5家试点单位之一,福建局首批试点培育“三同”示范企业4-6家,并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辖区培育“三同”示范企业10-15家。
 
  第六条 培育创建应遵巡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区域特点,地方政府统筹谋划,科学布局,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出台优扶措施,激发企业参与示范创建主动性,坚持以质取胜,开拓“两个市场”,实现质量与效益循环发展。
 
  (二)标准引领、创新驱动。企业自愿将标准提升作为质量提升的关键,自愿执行国内、国际最严标准,通过标准引领,激发创新动力,通过创新,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赢市场,丰富改善产品供给,满足国内外消费质量需求,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以点及面、循序渐进。检验检疫部门坚持高起点、严要求,优先选择资源丰富、质量基础扎实的地区先行探索,在“三同”企业中好中选优,重点培育,联合打造,形成样板;通过典型示范,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破解难题,提升短板,优化工作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和扩大“三同”示范企业参与度与覆盖面。
 
  (四)社会共治、从严管控。调动地方各部门力量,齐抓共管,加强系统治理、全程治理、综合施策,坚守安全底线,引导消费和经营预期;坚持企业自我声明、政府部门严格审核、社会参与监督相结合,有序实施“三同”示范企业申报、审核、监管工作;建立 “三同”示范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能进能出,保证“三同”示范企业始终处于引领地位。
 
  第七条 “三同”示范企业总体质量水平应处于全国行业领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量基础实。企业质量取胜意识强,秉承“质量安全至上”、“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核心价值品性,组织构架科学,人才、设备、技术、资金优势突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科学,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管理严格,通过HACCP认证等国际国内认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可控;企业实验室通过或所委托的实验室通过ISO/IEC17025认可;上一年度企业生产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产品销售国际高端市场,产品内外销比例合理,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合格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创新能力强。企业创新意识浓,秉承敢拼会赢的开拓奋斗品行,立足起点高,善于汲取应用新科技,注重创新投入,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团队素质高,创新机制完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不断得到转化,市场适应能力强,产品竞争力强,通过创新驱动,自主创新发展效益突出,做到降低成本、优质优价、有利可图,自主产生强大的内生动力,有持久坚持提供高端质量产品的内生品行,有持久保持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在创建“三同”示范企业中,坚持自愿创建的持久力。
 
  (三)标准执行严。企业标准引领作用明显,制订严格的企业管理和产品内控标准,引入国际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标准基础扎实,企业根据“一标两市”要求,针对本企业声明和申报的产品种类和品牌,主动对相关国际、国内、企业标准进行梳理整合,选择其中最严格的标准项目,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同时满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产品质量安全和全程控制标准体系并严格实施。
 
  (四)品牌效应大。企业品牌战略强,秉承“要做最好的产品、要创最响的品牌”的品牌意识,拥有自有国际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品牌涵盖产品范围明确,依法实施品牌宣传,品牌价值突出或发展潜力大,品牌在行业内部具有显著影响力,品牌效益明显,取得中国驰名商标、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
 
  (五)社会信誉好。企业社会责任感强,秉承“诚信做企业,取信社会和消费者”的守信品德,企业及其主管管理人员5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声明标准体系,自愿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内部的积极推荐,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可。
 
  第八条 福建局及所辖各分支机构应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组织调查走访,根据企业意愿,对照示范条件,按照好中选优原则,确定培育帮扶对象,组建培育专家小组,开展有关培育帮扶活动:
 
  (一)指导完善企业生产链条管理。指导企业按照相同的生产链条、相同的生产体系组织内外销生产,整合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内外销记录;依据或参照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方法,帮扶企业根据具体产品进行全生产链危害分析,完善危害分析工作单,制定实施食品原料种养殖和加工环节的危害分析与预防控制措施;融合或分别实施相应的食品防护计划,加强对企业食品防护计划的持续培训,确保帮扶对象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全部了解掌握食品防护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方法,企业内部职工均实施全员培训。
 
  (二)指导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内外销产品,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计划,计划应具体说明各个生产环节中使用原料、适用标准等情况,抓好最严标准落实,实现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按照食品供应链全程控制的基本要求,引导企业广泛收集国际标准、出口发达国家产品标准和国内相关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以开放的视野建立自身“一标两市”产品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推进生产、加工、检测、服务管理标准体系获得国际、国内的第三方认可;切实加强企业执行标准的审核和监督,使企业真正做到自我声明、实际执行、内外一致,最严标准要求得到落实。
 
  (三)指导完善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运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帮扶指导企业分析整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和管理升级,及时解决企业达到国外要求的具体技术问题;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指导企业加强自检自控能力建设,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有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引导企业借助有机认证、国际食品安全倡议(GFSI)承认的认证等国际通行认证制度,解决进入国外高端市场认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需求等问题;根据企业意愿,积极指导帮扶企业登陆、对接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四)指导帮扶企业品牌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品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帮扶企业使用先进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大高端、高附加值产品布局及生产能力建设,推动重视“价值理念、品牌意识、内生动力”形成,将品牌意识与企业价值理念牢牢捆绑在一起,走“质量为本、标准引领、创新驱动”的健康发展路子。
 
  (五)总结经验形成样板。对照《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评价指标》,突出企业在技术标准、创新驱动、品牌效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和独特亮点,指导企业总结完善经验做法;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沟通,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在示范企业培育创建过程中协作联动,联合打造,形成样板,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培育创建的良好氛围和长效机制。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资质:
 
  (一)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并取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
 
  (二)行业内具有明显示范功能和竞争优势的规模化、自律性龙头企业;
 
  (三)企业自我声明投放内销市场的产品符合“同线同标同质”相关要求,承诺按照最严标准要求生产内、外销食品。
 
  (四)企业获得HACCP认证,认证涵盖目标市场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和企业自我声明内容。
 
  第十条 企业对照示范申报资质和条件自我测评,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遵照相关程序,向当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提交申报表(见附件1)及证实材料,经地方政府审验合格后,向福建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三同”示范企业时,至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三)内、外销食品生产工艺
 
  (四)内、外销食品生产线图片
 
  (五)HACCP等体系认证证书
 
  (六)内、外销食品内控标准
 
  (七)内、外销食品检测报告
 
  (八)申报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的书面材料应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报表电子版一份,以及申报企业照片3-5张(电子版),单位最高管理者照片1-2张(电子版)。申报表电子版材料为Word文件格式,电子版照片为JPG格式。
 
  证实性材料包括:产品和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内销主管部门市场合格率情况通报,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近3年获得的国家、省部级以上质量、科技、品牌等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等申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证实性材料需附材料清单目录。
 
  第四章  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福建局收到地方政府推荐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组织实施现场验证。现场验证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申报单位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完成审核验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三条 经审核验证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福建局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上报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审和公布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抽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提出评估意见,拟定“三同”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对拟定的“三同”示范企业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为其10天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意见,对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名录》并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名录》的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指导,建立档案,并每年审核其是否持续符合“三同”示范企业相关条件。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指导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示范企业食品安全计划制定、实施情况,特别是各环节标准的有效执行、更新、对外公布等情况。
 
  (二)监督示范企业每年对“三同”示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企业生产食品农产品对内、外贸易情况;
 
  2.企业生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3.与示范建设要求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
 
  4.品牌创建与新市场开拓情况;
 
  5.示范带动效果评价;
 
  6.其他事项。
 
  监督指导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通知和整改跟踪。
 
  第十九条 福建局每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组织专项抽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领导组织机构的完整性、建立相关部门责任制的情况;
 
  (二)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进情况;
 
  (三)示范企业规划的推进完成情况;
 
  (四)示范带动效果;
 
  (五)示范企业自我改进与自我完善机制;
 
  (六)示范企业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下列问题的,撤销其“三同”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因故意违法行为被行政、民事、刑事处罚;
 
  (二)发现不符合示范企业相关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经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
 
  (三)示范企业内部监管不到位,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违规销售、流通、使用的;
 
  (四)示范企业生产的同质同标产品因隐瞒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等,引起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国内外影响的;
 
  (五)示范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所生产的产品被国内外官方检出不合格情况不主动通报,并对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出口实际,对“三同”示范企业予以优惠便利措施支持。
 
  试点部门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实践探索:享受出口通关便利化优惠措施;按规定使用相关标识、标志;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重点宣传;积极推动示范企业与知名经销商对接;享受质检总局国际标准信息库标准咨询服务;采信示范企业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支持企业知名品牌评选、标准制订、科研项目申报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指南由福建局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申报表(试行)
 
  2.申报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承诺书(试行)
 
  3.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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