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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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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2 14:01: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769
核心提示: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升安全用肥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内农牧质发〔2017〕18号)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围绕重点盟市和主要肥料品种组织开展肥料监督抽查工作。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种植发〔2017〕67号
发布日期 2017-03-16 生效日期 2017-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51626.shtml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升安全用肥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内农牧质发〔2017〕18号)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围绕重点盟市和主要肥料品种组织开展肥料监督抽查工作,2017年全区肥料质量抽检任务40批次,同步完成2016年未完成的59批次肥料抽检任务,为切实在做好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例行抽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抽取肥料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3),利用肥料成分检测技术,检测肥料产品质量。

  (一)例行抽查。从肥料企业和市场随机抽样检测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性肥料等。

  (二)重点抽查。根据2016年监督抽查结果、举报投诉情况和市场调研情况等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点抽查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和水溶性肥料生产、经销企业。

  二、抽查范围

  2017年40批次肥料抽检任务在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2016年59批次肥料抽检任务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

  三、抽样要求

  各地可根据肥料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肥实际,抽样时间在3月20日至4月20日完成,具体时间由各盟市与抽样单位协商自定。抽样单一式四份,使用自治区土肥站统一印制的封条、标签和样品瓶。保证所抽取样品的公正性。抽样人员签署承诺书随样品一同上报自治区土肥站。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自治区土肥站组织采取非对口交叉互抽的方式进行,各盟市农业部门组织和配合好肥料抽检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首先查验肥料登记证。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当抽取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从市场抽样的,应当查验肥料经营者库存数量、进货来源和产品批号,并在抽样单上记录。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被抽查单位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抽样单一式四份,抽检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各一份,报自治区土肥站两份。

  (四)封样要求。封样时一定要核对产品和抽样单,确保一致。同一样品,分装3份, 1份留在被抽查单位供复检,两份送自治区土肥站。结束抽样前,应告知受检单位,样品应当在抽查结果发布前妥善保存,受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在收到检测结果后,如有异议,可以用被抽查单位留存的样品进行复检。抽样时现场拍照包装袋正、反面和成品库或经销地点完整照片,以供与企业进行产品确认时使用。

  四、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肥料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向标签上表明的生产企业发出“内蒙古肥料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其确认所抽查的产品是否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对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被抽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应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肥料立案调查。

  (二)送样与样品检测。各盟市及时将抽取的样品两份、抽样单、抽样人员承诺书一并送(邮寄)至内蒙古土肥站。自治区土肥站与检测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后送检。

  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今年还要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五、判定原则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未检出其他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以及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肥料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向标签标称的肥料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寄送“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见附件6),并附检测结果报告,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土肥站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自治区土肥站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在被抽查单位封存的备用样品,由我厅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各盟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溯源执法,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土肥站。对生产假劣肥料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七、具体要求

  (一)各盟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各盟市和旗县的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全力配合。自治区土肥站将抽检结果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二)要按照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近年市场监管和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重点监督抽查。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提高基层肥料执法监管水平。盟市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土肥站将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盟市要根据当地肥料市场实际,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依法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土肥站

  联 系 人:田伟

  电    话:0471- 6652226

  电子邮件: nmgtfzjck@163.com

     附件1-6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肥料抽检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肥料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抽样单(式样)

  3.2017肥料质量专项监测任务一览表及2016年秋季肥料质量专项监测剩余任务盟市一览表

  4.2017年肥料质量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5.内蒙古肥料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

  6.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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