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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宁农办通[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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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3 10:49: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298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安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7号)精神,2017年农业部下达宁夏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为400个肉牛(羊)养殖场(户),为扩大监测面,我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中配套安排监测400个生猪、肉牛(羊)养殖(户),两项共计800个养殖场(户),2500份样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宁农办通[2017]19号
发布日期 2017-03-20 生效日期 2017-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ny.gov.cn/structure/xxgk/tzgg/nmtgg/nmtgg_zw_440802_1.htm
各县(市、区)农牧局,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安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7号)精神,2017年农业部下达宁夏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为400个肉牛(羊)养殖场(户),为扩大监测面,我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中配套安排监测400个生猪、肉牛(羊)养殖(户),两项共计800个养殖场(户),2500份样品。现将监测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年出栏30—500头生猪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适当兼顾其他规模肉牛、肉羊和生猪养殖场(户)。
 
  二、监测样品
 
  育肥后期的肉牛、肉羊、生猪尿液。
 
  三、监测项目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四、监测任务与要求
 
  1.开展“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专项整治,关系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县(市、区)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施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安排得力人员做好肉牛、肉羊、生猪尿液的抽样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2.监测抽样工作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阶段进行,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尽可能扩大监测覆盖范围。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上半年要求完成超过任务量的50﹪以上,下半年完成剩余任务量的监测。各县(市、区)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分配任务见附表。
 
  3.对现场筛查呈阳性的尿液采取低温(4℃)保存等规范化管理措施,于当日送达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由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进行疑似阳性尿样的确证检测。在收到筛选呈阳性的样品后,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尽快安排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向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反馈确证结果。
 
  4.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执法单位要及时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由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组织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对确证阳性尿样的养殖场户进行查处。对确认检出的“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各市、县(区)农业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转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5.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要做好快速检测卡的采购、分配和检测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各抽样检测单位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抽检结果、检测工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按时报送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由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于5月25日、10月25日前对抽样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对比分析,形成总体报告上报农业部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
 
  6.监测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及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联系。
 
  联系人:王建林  0951-5169887  13629504066
 
  联系人:谢荣国  0951-6044872  139950739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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