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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食药监办流〔20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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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7 08:45:40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241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切实加强我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有效开展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发放工作,现发布关于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办流〔2017〕75号
发布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913/42502.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切实加强我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有效开展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已于2017年5月16日在省局网站进行了公示,请各市局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部署。将食品摊贩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之中,及时跟踪掌控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推动深入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做好工作对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摊贩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的组织指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计划,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提升监管合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联络,做好工作衔接,确定具体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流程进行业务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辽宁省省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软件开展登记备案工作,要及时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并保存相关信息,建立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档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提高食品摊贩依法经营自律意识。
 
  三、依法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对在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的食品摊贩实行“五制”管理,即:标牌公示制、实名登记备案制、随机抽检制、档案信息管理制和进货查验记录制。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督促食品摊贩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卡经营,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辽宁省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软件登录网址为http://sptf.sapxw.com/,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址为http://sptf.sapxw.com/user.xlsx。工作咨询及有关事宜,请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或辽宁省民心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联系。
 
  李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电话:024-31602096
 
  刘艳华辽宁省民心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18940109887
 
  韩耀 辽宁省民心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18640503469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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