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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监督字〔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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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7 11:18:57  来源: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2559
核心提示:现将《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卫监督字〔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05-26 生效日期 2017-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wsjs.gov.cn/wzxxgk/zfjd/zhjd/tzwj/201705/t20170531_73572.html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现将《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工程之一,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是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规范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开展此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水厂(以下简称百吨以上水厂)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供水单位监督检查,以落实消毒措施为抓手,强化各项卫生安全措施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问题和隐患向主管部门通报机制,督促不达标水厂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保障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重点加强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水源卫生防护状况、水质消毒措施的的落实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开展水质自检及结果上报情况;对全部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和消毒剂余量检测。应重点检查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消毒设施的配备及与运转情况。
 
  (二)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重点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水源卫生防护状况、水质消毒设施配置及运转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开展水质自检及结果上报情况;对全部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三)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下百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重点监督检查水源卫生防护状况、水质消毒措施落实情况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并对全部水厂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和消毒剂余量检测,并特别注重饮用水消毒设施的配备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正常运转。
 
  三、工作安排
 
  按照《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5-6月份)。各地按照《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好县(区)级监督员的动员和培训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7-11月份)。相关供水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问题,认真整改。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相关供水单位进行地毯式监督检查和采样检测,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督导检查阶段(贯穿全程)。省、市两级采取暗访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督导和随机抽查力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日常督导和随机抽查成绩计入规范年活动考评结果。
 
  (四)总结评估阶段(12月)。对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估,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议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度、督导和考评,及时发现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注重总结经验,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对于监管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或发生严重饮水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饮用水相关卫生要求和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要多层次、多角度报道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主动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严格执法,严查违法案件。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尤其是消毒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应督促限期整改。各级监督机构应根据各供水单位的不同情况,指导供水单位选择适当的水质消毒方式并加以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部门间协作,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以及水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汇总整理,向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卫生安全隐患以及水质检测出现较为严重的超标情况的,还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各市要在11月30日前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 1-4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计生监督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段书宏
 
  联系电话:0531-67876313
 
  电子邮箱:sdzhjdc@126.com
 
  省卫生计生监督所联系人:宋晓阳
 
  联系电话:0531-85599930
 
  电子邮箱:sdjdgw@126.com
 
  附件:1.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2.2017年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水质监督检测信息汇总表
 
  3.2017年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4.2017年全省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量统计表
 
  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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