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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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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02 03:09:10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9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为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贮存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通〔2017〕133号
发布日期 2017-07-28 生效日期 2017-07-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731/n970320974.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为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贮存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落实餐饮环节“九有一公开三承诺”的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在“百日攻坚”“会战黄金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餐饮环节“九有一公开三承诺”,特别是经营食用油用量大的火锅、水煮鱼、煎炸类菜品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要严把采购关,要从有资质的供货商购入食用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逐步实现定点采购预包装食用油和火锅底料。二要严把贮存关,按照贮存要求存放食用油,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变质,及时处理过期食用油。三要严把使用关,按照菜品制作规范使用食用油,购进和使用食用油做到物料平衡。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回收火锅、水煮鱼等菜品油脂和底料加工食品;严禁购买、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物作原料加工食用油和食品。
 
  二、加大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用多种方式网格化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要重点检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情况、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情况等。二要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采购、回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控“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单位。三要对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严肃处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四要加强与属地公安等部门协调协作,发现购买使用“地沟油”“潲水油”、无明确来源和合格证明的“餐饮专用油”加工食品的,追根溯源,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属地食用油的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用油作为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将群众投诉举报、舆论媒体关注的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在抽检计划中,将食用油及其质量安全指标列为定期抽检品种和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问题产品和问题单位依法严查重处,及时公开监督抽检信息和处罚信息。
 
  四、引导舆论导向和社会共治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健康用油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购进、使用不合格食用油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餐饮从业人员检举行业“潜规则”问题,鼓励消费者举报,营造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监管工作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储建红
 
  联系电话:0971-8865683
 
  电子邮箱:36787698@qq.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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