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农办牧[2017]29号)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农办牧[2017]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04 09:31:10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2672
核心提示:现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赣农办牧[2017]29号
发布日期 2017-07-21 生效日期 2017-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agri.gov.cn/News.shtml?p5=336237
各设区市农业局:
 
  现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1日
 
  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和《2017年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充分运用政府协调、市场调节机制,重点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化、企业建设标准化、产品信息清晰化、代宰经营协议化等“四化”建设,引导企业扩大规模、改造或新建标准化工艺设备设施,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行屠宰、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促进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按照统一创建要求、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检查验收的原则,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改造提升、现场考核等方式,每个设区市至少创建一家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
 
  二、创建内容
 
  (一)资质要求合法化
 
  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依法获得环保证明文件。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设施要求完整化
 
  1.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开。
 
  3.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
 
  4.车间内设有人员及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5.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设备要求配套化
 
  1.至少配备手持式电致昏器、悬挂输送机、屠体清洗装置、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或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或更为先进设备。
 
  2.生猪产品应使用专用运载工具,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3.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检验设备,具备对生猪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4.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5.视频监控设备齐全,使用正常,分别在生猪入场处、待宰间、屠宰间、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间、复核盖章处、产品出场处等处设置监控探头,并能保存记录2 年以上。
 
  (四)工艺要求程序化
 
  工艺流程按生猪验收、待宰、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程序进行。屠宰时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
 
  (五)人员要求合格化
 
  1.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相应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2.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管理要求规范化
 
  1.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4.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6.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设区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屠宰企业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屠宰企业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的技术指导。各地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作用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企业。按照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基本条件,各设区市农业局从基础条件较好、先行投入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中遴选参与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单位,组织填写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附件1),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候选企业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四)强化创建培训。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的集中培训工作。市、县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行业管理的优势,配合开展培训,认真对照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条件和创建内容,指导申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化改造方案,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确保验收之前完工。
 
  (五)实施验收挂牌。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从严筛选及考核。省农业厅专家按照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验收表要求进行现场评分验收(附件2),在江西省农业信息网或省畜牧兽医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示范企业名单。省农业厅统一制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标牌。
 
  (六)加强监督管理。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设立创建活动监督举报电话0791-86213853,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已挂牌的示范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示范企业要及时上报,经省农业厅审核后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对在创建活动开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享受项目支持。
 
  四、进度安排
 
  7月下旬:印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
 
  8月上旬:各设区市报送参与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及企业创建方案;
 
  8月下旬:举办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11-12月:组织专家对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企业进行现场验收;
 
  2018年 1月:总结示范创建工作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2017年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行动目标、统一任务落实、统一技术要求,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用于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屠宰企业积极参与。在江西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屠宰企业转型升级。
 
  联系人:吴菲;联系电话:0791-86213853;邮箱:jxxmjtgc@163.com.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
 
  2. 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验收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