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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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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09:27:4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722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的要求,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现决定在秋季开学前后,利用一个月时间,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二〔2017〕72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生效日期 2017-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的要求,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现决定在秋季开学前后,利用一个月时间,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是学校食堂;
 
  二是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是校园内的咖啡馆、饭店等社会餐饮单位及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
 
  四是校园周边的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
 
  五是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是主体资格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二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对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学校,还要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是否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三是学校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是加工经营行为规范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是否严格落实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卫生、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检查成品的运输温度和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对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还要重点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整改。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任务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做到不留死角盲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上半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不仅要检查到位,更要问题整改到位。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教育、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及时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间联查联动、信息通报等协作制度,齐抓共管学校食品安全。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等,注意将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办法,以制度建设巩固排查整治成果。
 
  请各省级局于9月30日前将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总局食监二司。
 
  联系人:贾敏
 
  电 话:010-88331196
 
  传 真:010-8837560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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