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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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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3 10:15:26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02
核心提示:为规范本省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备案工作,加强事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0-10 生效日期 2017-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flfg/gfxwj/2017/201710/t20171012_956278.htm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备案工作,加强事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食安办。
 
  福建省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加强食品交易会和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交易会和食品展销会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在辖区特定的区域内和一定时间期限内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展示、宣传、销售和现场制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主要有食品展销会、食品展示会、食品洽谈会、食品交易会、食品采购会等形式,以及国际性食品展销会、全国性食品展销会、跨省区域性食品展销会、地方性食品展销会等类别。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交易会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条件)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承办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关制度;
 
  (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申报备案)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展会面积、展位数量)、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举办者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场地提供者签定的场地安全保障协议复印件;
 
  (四)参加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经营的业态及食品品种等基本情况汇总表;
 
  (五)提供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材料、现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六)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名单;
 
  (七)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为非经营性机构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职责)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参加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食品经营者及展销活动实施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保证义务;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六)对交易展销区进行合理设置,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
 
  (八)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备案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对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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