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许达哲(章)
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1.《湖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2.《湖南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暂行规定》
3.《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5.《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6.《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7.《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8.《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9.《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0.《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
11.《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12.《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3.《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1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5.《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16.《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17.《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18.《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19.《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20.《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21.《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
22.《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2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24.《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5.《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6.《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27.《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8.《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29.《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30.《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1.《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3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33.《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3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
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