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猪、牛、羊屠宰与肉品生产经营秩序稳步向好,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高。但猪、牛、羊屠宰与肉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猪、牛、羊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紧盯重点区域的重要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举报线索,紧盯肉品质量安全问题严峻的重点区域,严查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违法违规行为。
(一)重点区域。在猪、牛、羊屠宰环节,以城乡结合部、交通道路周边、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区和群众举报多的屠宰企业等为重点区域。在肉品生产经营环节,以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销售场所,肉类产品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等肉品生产和消费场所为重点区域。
(二)重要违法违规行为。在猪、牛、羊屠宰环节,严肃查处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猪(牛、羊)、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熬炼“地沟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依法开具或开具虚假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肉品生产经营环节,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务求实效,严厉打击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线索,办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切实净化肉品市场,有效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切实加强“检打联动”。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猪、牛、羊屠宰或肉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相互通报信息,并联合公安部门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猪、牛、羊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团伙作案。各地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后,要密切跟踪猪(牛、羊)来源、屠宰加工、肉品流向等,适时商请公安机关查明屠宰、加工、销售网络和非法经营链条,严厉打击购宰销一条龙经营的违法犯罪团伙。
(三)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各地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案件查处协助机制,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对屠宰数量大、经营加工数量多、销售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案件,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严厉打击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健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
各地要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猪、牛、羊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从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双向案件咨询机制等方面着手,明晰案件移送材料、证据固定和保全要求、案件移送程序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同工作机制,严惩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健全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督监测信息。完善肉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屠宰环节健全台账制度,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产经营环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确保肉类产品可追溯。
四、广泛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要加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监管执法。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要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2018年1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向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百日行动”总结报告和成果统计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010-59193344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 武艳兵010-88331190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