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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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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1-22 10:14:55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077
核心提示: 为全面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省厅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质监发〔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01-19 生效日期 2018-0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sxnyt.gov.cn/auto1235/auto1251/201801/t20180119_469242.html
附件:1.2018年山西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2.2018年山西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产品质检中心:
 
    为全面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省厅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
 
    础性工作,是行政决策和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有效措施。各级农业、畜牧、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配合抽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在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的抽样环节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并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各级任务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测方案,明确职责,做好沟通协调,共同做好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
 
    二、规范监测程序
 
    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规定,依据相关标准和方法,规范抽样检测程序和工作人员行为,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质检机构要做好协助抽样和样品预处理工作,各受检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抽样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三、提高协同效率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协调做好市场抽样工作,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要协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农、畜产品质检中心,要及时将监测结果通知受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提高依法查处的时效性。
 
    四、强化检打联动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部省例行监测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跟进,就检出问题较多的地区和产品开展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实施“检打联动”,依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各市、县要及时将依法监管、依法查处情况上报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 乔  羽
 
    联系电话: 0351-8235092
 
    传    真: 0351-8235283
 
    邮    箱: sxncpjgj@126.com
 
       附件
:1.2018年山西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2.2018年山西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山西省农业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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