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进一步规范和做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结合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质检总局制定了《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质检总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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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公告2018年第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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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3-21 | 生效日期 | 2018-03-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附件: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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