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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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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02 16:56:20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0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食品安全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法〔2018〕50号
发布日期 2018-03-28 生效日期 2018-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249/23212.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食品安全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重要意义,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到位,以“零容忍”的举措,最严厉的执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加强培训学习。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公安干警深入学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理解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处罚规定》和食品药品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切实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规范执法。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和《处罚规定》要求应当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审核和反馈,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移送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书面答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认真执行《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完善案件协商、执法协作、信息通报、数据共享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合力,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五、加强法治宣传。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食品药品严厉处罚的规定宣传到位。要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的重要作用,用好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平台载体。严格按照食品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和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沟通联系,准确把握宣传尺度,甄选一批非敏感性典型案件,对普法对象进行宣讲教育,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规范预防和教育引导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有力震慑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
 
    2018年3月28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违法行为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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