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17 17:20:1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356
核心提示:《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4月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2号公布)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2018年5月16日起,新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附件开始生效。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18-05-16 生效日期 2018-05-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848760/index.html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doc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4月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2号公布)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对该办法所规定的文书进行发布,文书样式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