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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沪食药监食生函〔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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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6-19 09:05:41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44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对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浦力膜制剂辅料有限公司拟共线生产药用辅料及复配被膜剂的请示,同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等要求。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函〔2018〕103号
发布日期 2018-06-08 生效日期 2018-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56142.html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浦力膜制剂辅料有限公司拟共线生产药用辅料及复配被膜剂的请示》(金市监注〔2018〕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共用场所及设施生产条件应同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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