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营区域:
这个经营区域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库房、也包括加工区域和对外的销售场所等,但这些区域必须隶属于同一个许可证的涵盖范围。因为在监管过程中,执法者会要求食品经营者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对临期食品和不合格(包括过期)食品也是如此。
货架上有过期食品是否已构成经营行为?
针对这一现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过期食品是在经营者自行设置的不合格食品存放区发现的,那么参照药品的色标管理模式(红色区域为下架处理区、绿色区域为合格药械存放区),视为自行下架处理(被举报且可以认定下架后仍进行销售的除外),不予处罚。
2. 如果有消费者拿出购买时小票和已买到手的过期食品,且在经营者门店内发现同批食品,那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也是基层执法人员普遍采用的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的处罚依据。
3. 消费者投诉其在某店内买到过期食品,能提供购买单据(只是一种消费凭证,无法锁定购买的过期食品具体信息),在调查时执法人员未查实该店经营同批次过期食品,经营者又拒不认同其销售了过期食品时,因为证据不足,建议不予立案处理。
4. 就是广泛意义上的食杂店,店面只有一间,库房和经营场所不做区分,购进食品就直接摆放到货架上进行销售。在这些门店内,个人认为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认定其存在过期食品的,应该定性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为对于此类门店,未销售出去的食品即库存食品,对经营区的过期食品未及时清理即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不可臆断为第五十四条只针对储存环节,这样似乎更合情理,更严谨,也更有利于执法人员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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