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4号)

关于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01 16:01:1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581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关于阿富汗输华松子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允许阿富汗松子输华。阿富汗松子应符合《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4号
发布日期 2018-10-31 生效日期 2018-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关于阿富汗输华松子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允许阿富汗松子输华。阿富汗松子应符合《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产品
 
    阿富汗输华松子是指产自阿富汗境内的非种用喜马拉雅白皮松(Pinus gerardiana Wall.)子粒。
 
    二、企业要求
 
    阿富汗输华松子的生产、加工和仓储企业应符合阿富汗法律中有关植物检疫的强制性要求,输华松子生产、加工和仓储企业应经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以下简称“阿农业部”)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输华松子的生产、加工和仓储企业须经海关总署注册。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阿农业部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确保阿富汗输华松子除需满足阿富汗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二)阿富汗输华松子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微小矮槲寄生(Arceuthobium minutissimum)、葡萄叶铁线莲(Clematis vitalba)、长发带芒草(Taeniatherum caput-medusae)、多年异担子菌(Heterobasidion annosum)、松针红斑病菌(Mycosphaerella pini)、齿小蠹属(Conophthorus spp.)、小卷蛾属(Cydia spp.)、花小卷蛾属(Eucosma spp.)、雪松螟蛾(Euzophera cedrella)、松花切割蓟马(Gnophothrips fuscus)、叶足喙缘蝽(Leptoglossus corculus)、小松果尺蠖(Nepytia semiclusaria)、梢小卷蛾属(Rhyacionia spp.)、松种子盾蝽(Tetyra bipunctata)。
 
    (三)阿富汗输华松子应来自健康无病虫害的松塔(松塔须直接采自松树上,掉落在土壤中的松塔和松子不得向中国出口),输华松子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其他谷物和植物残体等。
 
    (四)阿农业部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检测方法,在松子生长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并在每个松子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交上述有害生物的疫情调查、监测和防治记录,包括检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五)阿富汗输华松子在出口前必须清洗至不带任何杂质并进行熏蒸处理,杀灭有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活虫。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阿富汗输华松子须随附阿农业部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应列明熏蒸工艺,并以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关于阿富汗输华松子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要求”。
 
    五、食品安全要求
 
    阿富汗输华松子须符合中国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包装及运输要求
 
    阿富汗输华松子的包装材料应未受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
 
    阿富汗输华松子必须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的材料包装,且应低温运输,运装工具应密闭且不能混入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松子的储藏、加工和装运过程,需在阿农业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
 
    输华松子的包装上应标有“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和可以识别的松子品名、产地、批号、生产和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的信息。
 
    七、其他
 
    阿富汗输华松子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等信息,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8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656)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78)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