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办发〔2018〕119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办发〔2018〕1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28 10:10:52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441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酒类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省酒类小作坊生产行为,落实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酒类小作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办发〔2018〕119号
发布日期 2018-09-17 生效日期 2018-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省局对部分市州酒类小作坊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来看,酒类小作坊监管底数掌握不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治不到位、规范不到位、取缔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风险隐患较多。为切实加强酒类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省酒类小作坊生产行为,落实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小作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要认真汲取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酒类小作坊生产经营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基本信息,掌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销售范围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严控酒类小作坊准入。酒类小作坊生产经营户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各地要严格控制酒类小作坊特别是白酒、黄酒小作坊数量及规模,对申请登记的,必须是采用传统酿制工艺进行生产加工,凡不是传统工艺酿制的一律不予发放登记证。酒类小作坊产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严禁跨区域销售,严禁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和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严禁农村婚丧等自办宴席使用小作坊加工的酒类。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规范酒类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酒类小作坊。要加强对酒类小作坊生产加工全过程的监管,定期对酒类小作坊原辅料采购储存、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出厂检验、销售记录、标签标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督抽检,一旦发现白酒中甲醇和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产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置。对擅自使用食用酒精、购买原酒勾兑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酒类小作坊,一律取缔关停。
 
    四、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督促酒类小作坊建立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管理、停复产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确保产品卫生、无毒、无害、质量安全。小作坊停复产应当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容器等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败变质原辅料生产酒类。每季度要对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加工的散装酒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不得使用无标签的周转桶用于盛装酒类,禁止用小瓶灌装酒及过度包装。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要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黑窝点、黑作坊,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酒类小作坊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对酒类小作坊监管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酒类 小作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