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参见《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详见附件)。有关接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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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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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2-03 | 生效日期 | 2019-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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