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量限: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114号)的规定,可开展“C”标志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的量限为:以质量标注:0?50千克;以体积标注:0?50升;以长度标注:无限制;以面积标注:无限制;以计数方式标注:无限制。
一、类别:凡在一定量限范围内的定量包装商品均可开展“C”标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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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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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2-26 | 生效日期 | 2019-02-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计量相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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