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6〕1号)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4 11:30:5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92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1-05 生效日期 2016-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是畜牧业大区,畜禽饲养数量多,但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无害化处理水平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关系到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现就我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管理体系,全面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明确义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鼓励、支持其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有偿无害化处理;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建立无害化处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强化监管,落实属地、部门管理责任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公共水域、公共场所及乡村、牧区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并及时组织调查,向上级政府报告。对跨地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生副产品的管理,防治收运和处理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制定,落实中央预算内支持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理费用的资金落实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病死畜禽监管工作,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加工领域和市场;畜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环保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执法;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等水域病死畜禽的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统筹规划,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病死畜禽运输车辆、收集储藏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深埋、焚烧、堆肥、化尸窖、化制、生物降解等。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应优先采用化制、生物降解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再利用的工艺技术;乡镇无害化处理点可采用掩埋、化尸窖等方式。支持研究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场。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域化布局、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以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强化监管、突出实效为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病死畜禽运输车辆。
 
  (二)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系统。2016-2018年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设完成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全封闭病死畜禽运输工具及配套消毒设备,统一收集处理小型养殖场、散养户、诊疗机构的病死畜禽。由专人负责对服务片区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其劳务报酬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里提取。对农牧民自行收集、运送、处理的,按相关标准全额予以补助。
 
  (三)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十三五期间在全区每个地(州、市)建设1-2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由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可采用PPP模式运行。2016年开始试点,在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各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病死畜禽;2016年底前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要自建完成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定点屠宰审批的前置条件;2016-2018年完成全区每个乡镇一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建设。
 
  五、健全机制,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一)建立财政补偿长效机制。一是自治区发改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储藏场所和病死畜禽运输车辆纳入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是各级财政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工作经费,对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为300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80元/头,禽类为5元/只。三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个人、公司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服务。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农业、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用电优惠。
 
  (三)将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与无害化处理挂钩,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四)各地要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开展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相应增加人员编制。
 
  (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电子信息平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监控体系,实行区、地、县、乡、村五级监控,实现从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控、可追溯。
 
  六、加强宣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提高养殖户与肉制品加工、销售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各地、县、乡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要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16年1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