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11〕147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种畜禽场管理水平,结合我省畜禽种业发展现状,现将规范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许可证发放权限
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原种场、遗传资源保护场、曾祖代场、祖代场和种公畜站的许可证由省农业厅负责审核发放;纯种扩繁场和奶牛场的许可证由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审核发放;父母代场、生产经营杂交种用亲本、商品代仔畜以及单纯从事经营种畜禽交易、孵化场(坊)、配种站(点)和供精站(点)的许可证由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发放。上一级核发的许可证可涵盖下一级发放内容,下一级发放的许可证不能超越上一级的权限,否则视为无效。如种公猪站许可证必须由省级发放,县级只能办理生猪人工授精站(点)许可证。已办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要申报上一级许可证的需重新申请,获取新的许可证,原证由原发放机关负责收回,一场一证。
二、规范许可证申报材料
(一)申报许可证(不含配种站、供精站点和孵坊)应依次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福建农业信息网-畜牧兽医-畜牧发展频道下载)。
2.种畜禽场平面图。
3.《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
4.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
5.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最近半年内种畜禽重点疫病监测报告复印件。每个病种需检测25头(羽)份以上,监测病种如下:
猪: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马: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鸡:鸡白痢、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
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鹅:高致病性禽流感
8.养殖废弃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详细报告。
(二)申报省级许可证除提供以上申报材料外,还应依次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明。
2.种禽畜场用地证明。
3.品种来源资料:(1)种畜系谱证明,个体养殖档案,种畜禽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车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引种购销发票等资料。(2)瘦肉型猪原种场和种公猪站的种猪必须来源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名单可登录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信息网查询)或农业部批准引种的国外育种公司。从国内引种的种畜禽应提供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动物疫病监测合格报告,从国外育种公司引种的应提供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畜禽遗传资源场应提供原种素材来源说明。(3)种畜禽存栏数应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为简化种畜来源资料,原种场原种公母畜信息按统一表式列表(见附件1)。
4.生产设备、性能测定设备及实验室检测等仪器设备清单。
5.种畜(禽)场登记表(见附件2)。
6.种畜禽饲养管理、繁育、疫病防控等管理制度,并提出重点疫病净化计划。
7.资源保护场要提供保种目标以及保种、选种、选配计划和方案;原种场要有明确的育种目标、选育方法和选种选配方案;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场应提供各阶段生产性能和繁殖性能指标。
8.生猪原种场和种公猪站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配种站(点)和供精站(点)、孵化场(坊)的许可证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福建农业信息网-畜牧兽医-畜牧发展频道下载)。
2.精液或种蛋来源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
3.配种站(点)、供精站(点)或孵化场(坊)占用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5.精液检测、保存设备清单(包括干燥箱、恒温箱、冷藏箱、显微镜等数量和型号)。
所有许可证申报材料均应按以上顺序编印,统一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申请省级办证的应将所有申报材料内容,按一项一个文件刻录在光盘中随同纸质材料申报。
三、严格许可证办证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等有关规定,统一在行政审批中心收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省级许可证的应向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华林路123号省农业厅办公楼一层,联系电话:0591-87402771)报送申报材料,统一收件。许可申请审核分为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书面审核主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非本级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盖章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为一个月,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材料审核及补正工作完成后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审核。为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省级许可证的现场审核工作委托各设区市农业局进行;各设区市农业局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3)。审核专家应当熟悉种畜禽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应包括1名兽医。现场审核工作应在接到委托通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现场审核表》加盖设区市农业局公章报送省农业厅(联系电话0591-87816794)。省农业厅将加强对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现场审核工作的监管,对申报企业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注销已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设区市在现场审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通报。省农业厅将根据评审结果,在网上审批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种畜禽经营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统一证件编号
许可证印制格式按农业部统一规定。编号基本格式为:
(年份)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畜禽品种代码+4位顺序号。
我省许可证编号按照农业部统一编号格式为:
省级许可证编号的简称为闽;
设区市级许可证编号的简称为:福州--闽榕、厦门--闽厦、莆田--闽莆、泉州--闽泉、漳州--闽漳、龙岩--闽龙、三明--闽明、南平--闽南、宁德--闽宁;
县级许可证编号的简称为:各设区市简称+县级号。如新罗区生猪许可证为——(201*)编号:闽龙新01****。
畜禽品种代码:01猪、02牛、03羊、04马、05驴、06驼、07兔、08犬、09鸡、10鸭、11鹅、12鸽、13鹌鹑、14卵、15精液、16胚胎、17其他。
五、许可证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发放的许可结果予以公开,并做好许可证信息的系统填报工作。按照农业部对许可证管理系统信息填报的要求,在发证后15日内准确、完整地向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www.chinazxq.cn/login.asp)填报种畜禽生产经营信息。省级发证信息在福建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各地要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全面依法规范种畜禽场管理,做到许可和监管并重,逐步完善我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加快现代畜禽种业发展进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2〕485号)即行废止。
1.福建省 原种场 原种畜(公、母)汇总表
2.种畜(禽)场登记表
3.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现场审核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