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98 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98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06 12:50: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57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加强养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根据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洲猪瘟专项监测的通知》(农办医〔2018〕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等相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区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19〕98 号
发布日期 2019-04-30 生效日期 2019-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98 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加强养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根据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洲猪瘟专项监测的通知》(农办医〔2018〕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等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要求
 
  具备以下要求的县级兽医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生猪养殖企业(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厂、场)可申请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
 
  (一)总体要求。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并执行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按要求上报检测结果,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生物安全监管。
 
  (二)技术要求。详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附件1)。
 
  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提出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其他实验室向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二)申请时间。首次申请时间截至2019年5月15日,之后按季度受理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
 
  (三)材料审核。接收申请材料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照申请条件逐项审核,对材料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通过审核的,由审核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决定现场审核时限。
 
  (四)现场审核。接收申请材料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在审核时限内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现场审核。参与现场审核人员应为从事兽医实验室检测工作3年以上兽医及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现场审核内容包括实验室场地及布局、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审核单位根据现场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资格确认和公布。通过现场审核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方能获得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其他实验室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及时上报我厅,由我厅对通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进行资格确认,并予以公布。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并印发。
 
  三、检测结果应用
 
  (一)县级兽医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屠宰企业(厂、场)非洲猪瘟检测委托的,检测结果作为生猪、生猪产品调运前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依据。
 
  (二)生猪养殖企业(场)检测结果经官方兽医确认可作为本企业(场)生猪调运产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据。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厂、场)检测结果经官方兽医确认可作为本企业(厂、场)生猪屠宰后生猪产品出场(厂)屠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资格申请审查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生猪养殖企业(场)、屠宰企业(厂、场)、有意愿承担第三方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确保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及能力验证。非洲猪瘟检测结果准确性事关全区非洲猪瘟防控决策制定与执行,事关养殖企业(场、户)、屠宰企业(厂、场)信誉和品牌影响,自治区、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申报条件和检测能力验证要求,严格审核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把好能力验证关,确保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实验室胜任检测工作。
 
  (三)及时报送能力验证结果。自治区、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加强培训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人员及官方兽医的培训,提高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水平和处置能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对采样不规范、检测人员不到位、检测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限期结束后再次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或检测结果造假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 年4 月30 日
   附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98 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