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委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2019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9年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确保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我市工作安排,2019年上海市下达480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抽检任务(附件1),其中农业农村部计划任务380批,我市配套任务100批。
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辖区抽样和协助工作。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中我市配套任务检测工作的实施。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农业农村部计划任务检测工作的实施。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中的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2)。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和鸡蛋中药物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全年计划分4个时段执行,各抽样单位应于5月15日、6月15日、8月5日和10月15日前及时将样品分别送到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和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要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牧发〔2019〕13号)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相关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
(七)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及相应抽样单位。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超标)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我市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应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2)。
三、结果处理
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委接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要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依法查处残留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牧发〔2019〕13号)中的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和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于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2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农业农村部残留办。
(三)各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1.2019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
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2019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化合物 | 动物/组织(批) | 样品来源 | 备注 |
氟喹诺酮类 | 鸡/蛋80 | 本市各鸡场 | 每阶段的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具体安排,请各区做好协助工作。 |
磺胺喹噁啉 | 鸡/蛋50 | 本市各鸡场 | |
四环素类 | 鸡/蛋50 | 本市各鸡场 | |
磺胺类 | 牛/奶50 | 本市各奶牛场 | |
地塞米松 | 猪/肉50 | 本市各屠宰场 | |
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 | 猪/肉50 | 本市各屠宰场 | |
四环素类磺胺类氟喹诺酮类 | 猪/肉50 | 本市各屠宰场 | |
农业农村部计划任务380批 | |||
氟喹诺酮类 | 鸡/蛋20 | 本市各鸡场 | |
β受体激动剂 | 猪/肝20 | 本市各屠宰场 | |
硝基咪唑类及代谢物 | 猪/肉20 | 本市各屠宰场 | |
地塞米松 | 本市各屠宰场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鸡/肉20 | 本市各屠宰场 | |
磺胺类 | 牛/奶20 | 本市各奶牛场 | |
我市配套任务100批 | |||
合计 | 480批 |
附件2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第×时段)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样品产地(检疫证号) | 样品编号 | 抽样单位 | 抽样人 | 抽样时间 | 送样人 | 备注 |
注: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
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2019年度第×时段)
序号(1) | 样品名称 | 送样单位 | 样品编号 | 检测样品编号 | 被检药物 | 残留限量MRL(μg/Kg) | 检测方法 | 检测限(μg/Kg) | 检测结果(μg/Kg) | 检验结论(2) | 备注 | ||
未检出 | 检出 | 超标>MRL | |||||||||||
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
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2019年度第×时段)
序号(1) | 样品名称 | 送样单位 | 样品编号 | 检测样品编号 | 被检药物 | 残留限量MRL(μg/Kg) | 检测方法 | 检测限(μg/Kg) | 检结果(μg/Kg) | 检验结论(2) | 备注 | ||
未检出 | 检出 | 超标>MRL | |||||||||||
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