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鄂环办〔2017〕42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鄂环办〔2017〕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4 17:16:07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7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做好“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湖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
发布单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7〕42号
发布日期 2017-04-07 生效日期 2017-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做好“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胡 敏
 
    联系电话:(027)87167480(兼传真)
 
    邮   箱:hbshjjc@163.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附件
 
    湖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全面掌握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提高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水平,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省环保厅决定于2017-2020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整治工作。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湖北、生态湖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瓶颈,分类推进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坚持依法依规,推进综合施策,充分发挥企业、政府和社会等各方作用;坚持信息公开,积极发动群众,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对象及目标
 
    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工作对象为钢铁、火电等43类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工业污染源。
 
    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效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认真开展排放情况评估
 
    1.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各地环保部门要在深入总结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捡查工作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情况,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2017年4月底前将8个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及超标排放企业信息统计表,2018年4月底前,将其余行业工业污染源及超标排放企业信息统计表报送省环保厅(见附件1、2、3)。
 
    2.开展行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工作。省环保厅将从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方面,针对污染源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制定评估指南,各地结合实际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应要求企业自身开展完成达标状况评估,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二)强化监管约束,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1.明确超标排放整治方案及时限。在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各地环保部门要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认真梳理,分类整理,建立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各地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全面整改到位,彻底解决问题,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2017年10月底前,各地要完成8个重点行业超标整治任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物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
 
    2.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超标排放的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运用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手段。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各地要结合监督性监测数据、自动监控数据、日常检查,对企业实施超标排放累计积分量化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鄂环发〔2017〕4号)的要求,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
 
    (三)认真落实规章制度,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1.落实网格化监管和“双随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明确逐级执法、岗位责任,科学界定监管范围,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夯实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鼓励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拓展执法监管方式。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暗查、夜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紧盯企业排放口。对长期超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实施“驻点执法式”监管。省环保厅将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地区,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四)坚持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
 
    1.严格执行环保法配套办法。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环保法,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以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和造假行为、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严格遵守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按日计罚、停产限产等手段,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形成环保守法的新常态。原则上,2017年起,所有县(市、区)均要有适用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切实做到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行政措施执行不到位不放过,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省环保厅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符合适用环保法配套办法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
 
    2.综合运用执法手段。各地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命令等手段,集中力量直接查办大案要案,狠抓典型案件。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要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五)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
 
    1.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各地要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不按要求安装、运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017年底前,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应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验收工作。
 
    2.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不断提升和规范在线监控数据的可靠性,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性和有效性,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传输有效率不得低于90%。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污染物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的要组织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反馈,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要加大在线监控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对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落实督查督办要求。2017年起,环保部将通过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向污染源所在地的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发送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对严重超标的企业,各地要在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2017年将重点对8个重点行业开展督办。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明确1名具体负责人,同时在污染源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中各设置2名督办联系人,并及时报告人员调整情况(见附件4)。
 
    (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1.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并通过网络、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当地报刊或者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污染物排放数据要专人维护,及时更新。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2017年起,各市(州)环保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及相关处罚情况报送省厅,省环保厅将对相关工作开展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见附件5)。
 
    2.加大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深入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除保密信息外,应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信息专栏。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件6)。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1.完善政策扶持。各地要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减少污染物排放。
 
    2.探索创新改革。各地要积极探索,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发挥环保优势企业的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研究开发具有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把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技术和方法推广延伸。鼓励各地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创新与研发,逐步将更多污染因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
 
    3.健全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体系。结合我省省情,研究修订《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继续完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各项配套制度,健全地方法规体系。有序推进各行业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完善政策体系;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积极探索制订汉江中下游流域综合污水排放标准,推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环境质量严重超标地区,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进程,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逐步建立地方标准体系,系统推进污染物排放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细化并落实达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于2017年4月底前将达标计划实施方案及责任人信息报送省环保厅。
 
    (二)组织排查评估。2017年5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排查评估指南,重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8个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排查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评估结果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2017年7月起,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分步组织实施其余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评估结果报送省环保厅。
 
    (三)开展专项执法。2017年7月起,各地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县(市、区)对8个重点行业中未安装在线监控的要求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各市(州)环保部门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8个重点行业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省环保厅(见附件7)。
 
    (四)整改落实完成。2017年底,各地8个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效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各地于2017年12月25日前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省环保厅。
 
    2019年度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各地于2019年12月25日前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省环保厅。
 
    2020年底前,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各地于2020年12月25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省环保厅成立全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精心周密部署工作,认真研究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达标计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责任
 
    1.严格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排污口设置,全面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等主体责任。
 
    2.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领导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离任查责、终身追责和加重问责等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各地要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与网格化监管制度有机结合,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分解到各个监管网格,责任到人。
 
    (三)加强制度衔接与部门联动
 
    1.健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健全完善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专门联络、会商研判、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衔接机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发改、工信、财政、金融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加强横向部门间沟通协调,理顺内部工作衔接机制,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通力协作,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推动达标计划顺利实施。
 
    2.做好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衔接。按照环保部统一安排,分批分步骤稳妥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计划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由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四)做好宣传报道和社会参与
 
    1.全面宣传教育引导。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达标计划,抓好典型引导,对严格落实达标计划的企业予以正面宣传报道,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曝光,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2.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举报平台作用,推广实施环保有奖举报,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查严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考核监督与自评
 
    1.认真开展自评。各地环保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自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强化考核监督。省环保厅将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评估,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对环境质量一段时期得不到有效改善、区域内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驻点执法等措施。
 
    附注:
 
    1.关于工业污染源。
 
    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
 
    2.关于全面达标排放。
 
    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附件:1.涉气工业污染源信息统计表
 
    2.涉水工业污染源信息统计表
 
    3.超标排放企业信息统计表
 
    4.电子督办联系人
 
    5.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6.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