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4项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8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文件发布)
1.正文中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修改为“15项行政许可事项”。
2.附件2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修改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
3.附件2之“北京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修改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
二、《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1996年1月18日京环保水字〔1996〕014号文件发布)
1.第一条中的“《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第七条中“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修改为:“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没收船只,或者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3月18日京环发〔2007〕45号文件发布)
第八条中“《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修改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修改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附件:
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2.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
3.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