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18件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152号);
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5〕137号);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3〕357号);
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35号);
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41号);
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620号);
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设备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4〕356号);
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联网通讯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610号);
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京环发〔2008〕34号);
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2008〕35号);
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2008〕57号)。
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03号);
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京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25号);
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目录》外车辆环保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2号);
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完善新车排放申报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4〕503号);
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Ⅲ、Ⅳ排放标准的公告(京环发〔2005〕214号);
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2006〕28号);
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1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