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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的通知 (晋安监发〔2016〕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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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09:40:06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69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
发布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安监发〔2016〕229号
发布日期 2016-08-29 生效日期 2016-08-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附件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doc
     附件2(单位名称)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doc
     附件3告知书情况汇总表.xls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以下统称《告知书》),请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及时将《告知书》传达给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并督促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权限,市安监部门留存、确认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安监部门留存、确认除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以外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督促指导各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的送达、确认工作。
 
  二、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告知书》留存、确认、张贴工作,并认真填写《职业病防治工作告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省局职业健康处(电子邮箱:sxajzac123@163.com)。
 
  三、要将《告知书》留存、确认、张贴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督促各用人单位按照《告知书》及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附件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doc
 
  附件2(单位名称)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doc
 
  附件3告知书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职业病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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