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3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意见》出台背景
以职业健康为目标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安康,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11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来,省委、省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职业健康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我省作为西部经济大省,产业结构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医药、电子制造等30多个行业领域,接害人数多,职业病患病人数多。近年我省每年报告新发职业病病例数均保持在3000—4000例的高发状态,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复杂。导致上述严峻形势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监管工作不到位,防治基础薄弱;三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016年8月19日—20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 9月18日,四川省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四川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明确要求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出台实用管用的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根据上述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有关要求,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系统阐述了我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从把握总体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和加强工作保障五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进行了工作部署。
(一)《意见》第一部分强调了“总体要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的责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意见》第二部分强调了“主体责任”。重点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九项主要义务,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制度建设、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测与评价、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与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九个方面全面梳理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意见》第三部分强调了“工作职责”。重点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保”等环节的职责。同时,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规定了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推诿扯皮。
(四)《意见》第四部分强调了“严格执法”。从严格职业病危害源头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实施“黑名单”制度、强化执法和监督四个方面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提高震慑力,倒逼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五)《意见》第五部分强调了“工作保障”。从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沟通协作、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培训宣传教育、监管队伍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等八个方面具体细化了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的各项工作要求,对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将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