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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式样》的通知 (宁安监办〔20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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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9 14:03:3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6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一体化,自治区安监局制定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安监办〔2017〕96号
发布日期 2017-08-16 生效日期 2017-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及说明
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安监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一体化,自治区安监局制定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式样适用于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二、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经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三、本证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0日起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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