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在全区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从制度上、机制上增强综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力,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摸清并重点管控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大幅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制,完善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更加牢固,全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实现“零控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2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2月)。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于2019年10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办),由自治区安委办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全面开展全区危化企业普查工作,并将各市、(县、区)和宁东地区普查底数上报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对普查中不报、漏报、瞒报的危化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行政许可或延期换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评定。制定自治区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自治区安委办牵头,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和辨识全区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由各责任部门和单位配合牵头部门,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危废处置企业,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口岸、机场和城镇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风险岗位(部位)、风险内容和预防措施,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自治区安监局牵头,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银川海关、质监局、林业厅、发展改革委、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和摸底,切实摸清各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类型、级别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台账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技术抽检、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等查找出的重大危险源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自治区安监局牵头,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完善并落实高危化学品销售、购买许可审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罐区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申报以及备案等规定。完成2016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技术抽检和专项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治理。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风险管控,强化构成重大危险源罐区的管控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治区安监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至2019年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管控。统一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定量风险评估,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确定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超容量的园区一律停止审批新建化工项目并进行整改。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建立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信息共享。(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区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2017年6月底前)。按照属地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并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建立装卸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质监局、安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继续巩固提升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5〕4号),落实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杜绝新增隐患,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监局、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质监局、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理顺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和统筹协调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厘清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职责和范围,做到依职定责、落责到事、化权到事,消除监管盲区。充分发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安监局、编办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教育厅、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制定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等配套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自治区安监局、政府法制办、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2.统筹规划编制。在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各试点市(县、区)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各地要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号)要求,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并做好禁止类项目的排查和建档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6.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推进科技强安。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按规定装备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探索危险岗位“定员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强化在役生产装置安全诊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投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监局、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实现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全覆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全部进入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全面完成风险辨识,全部实现在线运行,构建企业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大力推广应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手段,督促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公安厅、消防总队、质监局、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
20.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标准化管理水平;实施“一地一行业一标杆”工程,选树一批典型标杆企业,对标开展标准化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先进安全管理标准实施高水平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危化品随机抽查清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清单执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2.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依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实施“黑名单”制度。建立危化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并依据系统分级结果对企业实施奖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法违规行为,均纳入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管理诚信“黑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对其开展联合惩戒,定期将“黑名单”企业在媒体曝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终身不得担任危化企业厂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深入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排查,摸清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现状,建立台帐,强化管理。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疏通处置渠道,落实处置目的地、运输方式、路径,处置方式等,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置。不能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健全队伍,配备必要的专业处置器材,完善处置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安全监管基础“双基”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要求,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齐监管设备,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7.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业务范围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8.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与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联网,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自治区安监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信息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9.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化学品登记平台。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银川海关、质监局、安监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宁夏监管局、信息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实现与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平台联网。与即将设立的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联网共享,在自治区安监局局域网上公布咨询电话,定期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自治区安监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1.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以“一案三制”为核心,加强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系统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简明化、实用化改革,实现高危岗位应急处置卡全覆盖。完善化工园区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园区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做好预案登记、备案、评审、发布等工作,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定期组织开展政企联合、企业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监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02号)要求,建立由公安消防队伍、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重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的三级救援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优势。按照“一企主建、多企供养”方式,分别指导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实现“联合建队、联合养队、协议救援”。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库、点、站布局,提升事故应对能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综合信息库,对全社会应急资源统一建档,提高应急资源动态管理水平。(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3.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制度及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化工园区与周边社区危险性告知和应急联动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4.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将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众安全教育行动重点内容,大力实施公众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依托“演一场戏、送两本书、培训三类人员、建设五个阵地”等载体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教育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将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人员培养纳入万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大培训工程,加强化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自治区教育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6.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及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职责的五个地市、宁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指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和协调沟通事宜。
(二)加大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三年治理期间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化建设、应急队伍建设等,并积极引导技术改造,消除重大隐患。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依照法律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化工企业安全费用投入审计,每年完成三分之一,三年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
(三)尽快制定并公布方案。各牵头部门和市、县(区)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并公布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具体联络员和工作人员名单一并报送自治区安委办(联系人:雷东,联系电话:0951—8622051)。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末(30日或31日前)向自治区安委办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进展情况,由自治区安委办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并作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之一。自治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督查。